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弹琴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


1745!88:大家都不要弹琴了。都有版权啊。

    牵扯到版权的问题。现郑重的声明:
任何一位弹奏巴里奥斯改编曲的朋友,都应当向巴里奥斯本人获得版权。否则,这就是盗版。
任何一位弹奏泰雷加曲的朋友,都应当向泰雷加本人获得版权。否则,这就是盗版。侵犯版权。
什么?他们都死了。?死了也不行啊。这时有版权的东西。你们怎么能都乱来呢?死了也要把他给找出来。否则就不能弹。


本贴由1745!88于2002年1月05日19:32:53在<乐趣园〖古典吉他村论坛〗发表.

舒歆桐:著作权保护期限以及版权保护的例外规定

    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。
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 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  电影、电视、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
这是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。

那么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是不是任何形式和手段的演奏、欣赏、学习都算是侵犯著作权呢?著作权法规定的“合理使用”构成了对版权人行使其版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。

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
其他权利:
  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  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  (三)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、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  (四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、评论员文章;
  (五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
  (六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;
  (七)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  (八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;
  (九)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;
  (十)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;
  (十一)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;
  (十二)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。
 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。

注意第一项和第九项,私人不带商业性质的演奏、欣赏、学习不构成侵权。比如在家学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,朋友之间聚会演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,向朋友借阅方放老师的卡教程等。
但是公开并带商业性质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,则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:

表演者(演员、演出单位)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,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 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;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。
  表演者使用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,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
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,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;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。
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应当向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

本贴由舒歆桐于2002年1月08日13:07:11在<乐趣园〖古典吉他村论坛〗发表.